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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胜明强调,这次在原来道交法第76条的基础上的修改,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:一、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。这次规定,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,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,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;二、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,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;三、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,承担最多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。
到底是“以人为本”,还是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,道交法的修改,再次考验立法者。据悉,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以来,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、提高道路通行效率、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特别是,道交法第76条体现的以人为本、尊重生命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立法思想,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。
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规定: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;但是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“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,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的立法政策。”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说,“但是,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承担主要过错的情况下,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,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,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的保护,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不够具体。实践中,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,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。”
这样修改,主要是考虑交通事故错综复杂,在当事人和解、公安机关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中,根据上述原则确定个案的具体赔偿数额较为切合实际。然而,也有不少人对于“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”提出异议,因为这意味着社会关注的道交法76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无过错时,仍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赔偿比例仍难剔除,交强险也将继续实施无责赔付的条款。
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认为,尽管道交法修正案有很大进步,但仍有一些缺陷。如“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”,“不超过”用词存在隐患,从0.05%~10%都在此范围内,日后必然会引起纠纷。另外,修正案也没有说清楚这个10%是在什么范围之内的,是在整个事件范围内,还是这个事件当中涉及的交强险的范围之内。他呼吁,应将无责机动车承担的不超过10%赔偿责任,纳入到交强险的范围之内
来源: 中青在线 作者:未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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